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对符合规定,未提出书面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期补办生育证,按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条件,女方初育不满25周岁,再育不满30周岁的按基数的两倍征收。对不符合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限令60日之内补办结婚证,逾期未办的按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生育。对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一孩以基数四倍、二孩以基数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的,一孩按基数五倍、二孩按基数六倍征收。对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以上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实际收入征收。

 

                     (刘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