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者需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夫妇双方单位出具的证明。 单位或本人到计划生育局加盖“享受加放退休金待遇审核证明”专用章,计划生育机关审核批准后,工资审批机关给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