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2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

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

作。”并针对经费投于、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性别比控制、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

助等方面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此,《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各部门、单位必须树立“大人口”观念,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自觉把计划生育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做到人员、职责、措施“三落实”,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李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