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情·国策·国法
--市计生局局长梁明霖谈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本报讯 日前,市计生局局长梁明霖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接受金坛电视台《凤城视点》记者专访,就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我国计划生育走的是一条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从政策引导到法规推动,进而步入法制化、制度化、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道路。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政府自70年代开始重视计生工作,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过去,"急刹车"式的计划生育工作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必须的一步,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没有那样的工作,就不会有今天的低生育水平。回顾一下这个过程正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步演进的过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80年代初,主要靠宣传动员开展计划生育,1980年党中央发表了《公开信》,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1988年7月20日江苏省出台了《条例》,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依靠地方性法规来推行的新阶段。应当说,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走的是一条在党的领导下,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从政策引导到法规推动,进而步入法制化、制度化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道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我认为在这个时候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非常适时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又明确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的义务有七条: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2、夫妻双方负有共同责任;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4、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5、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6、违犯法律法规生育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公民权利有八条:一是依法生育和不生育;二是计划生育男女平等;三是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四是获得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是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六是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八是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不放松
  现在有个别人说计生工作放松了,这完全是误解。恰恰相反,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必须依法加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偏面强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市对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是实践"三个代表",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群众路线,做到"三个突破"。
  为贯彻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局党组做了认真的学习研究,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是:以江总书?quot;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全省优质服务先进县为总抓手,以强化人口计划管理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使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提速",力争跨入潍坊市先进行列。从今年上半年人口形势分析情况看,我市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抓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的贯彻落实,发动广大党员干部、协会会员群众参与,打好宣传教育、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三个硬仗,通过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完善合同化管理、登门走访和生育申报、有奖举报,严格执法,实现干群计划生育法制意识有新的提高和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有新的突破;群众满意度有新的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个代表群众最根本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认真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让甜蜜的事业造福全市人民,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刘法江)